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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注册需要什么资料以及条件

发布日期:2024-02-22 浏览次数:128

民办非企业注册需要什么资料以及条件

民办非企业注册需要什么资料以及条件 

海南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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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注册需要什么资料

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成立登记申请书:包含拟申请的民办非企业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信息,并且需要有举办者的签名或盖章。1

2.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设立文件:表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3. 开办人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办理此项业务前没有受过治安刑事处罚。

4. 住所使用权证明:可以是房产证复印件、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买卖合同复印件、租赁5. 5. 合同复印件,且租赁合同期限应在一年以上。

6. 章程草案:按照民政部的示范文本制定。

7. 验资报告: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8. 其他表格和文件: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等。

 

以上资料备齐后,需要送交政务中心审查,然后由民政部门审核。如果一切顺利,登记管理机关会作出同意成立的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条件:

1、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4、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拓展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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