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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8号文的理解

发布日期:2022-05-09 浏览次数:1059

  2022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原文如下: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8号文的理解

  在疫情持续反复下,为快递业成为了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物资传递的主要渠道,所以为了实现民生的保供、保障,对于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情理之中的,而且这个政策实际也不是新政策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以此条政策也并不是新政,只是根据疫情防控情势的阶段性延续,但是我们所关注的重点并不是政策新旧与否,而是如何执行、如何享受。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8号文的理解

  首先政策对于收派服务的范围是明确的,即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对应的政策条款详细为: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8号文的理解

  所以对于收派服务其实对应条款也比较好理解,享受文件的关键是必须生活物资的鉴定,在增值税上到目前为止对于必须生活物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好在我们曾经享受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优惠,虽然当时也并未有相应的解读,但是从热点问题回复中我们可以对必须生活物资有一定的了解: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所以快递业享受这个优惠政策的关键点是服务的对象是不是属于居民个人,其他的实际无需关注太多,这也算是一个扩大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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