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怎么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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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条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其中第(一)项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财税〔2018〕32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第(六)项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四、有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和《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一步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不能向接受服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征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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