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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海口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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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海口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办理电话:19943344499 海口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海口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二)《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存放。 (三)《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 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四)《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六条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五)《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条 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 (六)《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一、办理条件:
 
(六)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七)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除符合上述“(六)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8.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9.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八)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除符合上述“(六)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8.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九)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除符合上述“(六)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 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8.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9.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10.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11.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12.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13.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海南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办理

海南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办理

 
二、审批部门
 
海口海关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包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场区平面示意图
3、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
4、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说明材料
5、检测报告
6、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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