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章 建帐登记与年检 第十七条 建帐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应当自注销或者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受理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单位或企业、公司。 二、申请注销的单位
三·办理材料
准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建帐登记注销)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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