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筹设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材料

海南筹设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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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30 浏览次数: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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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设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资质

二、筹设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办理。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筹设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请材料

1.《海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一份:

2.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机构名称、详细地址,举办者姓名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

4.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一份;

5.市公安消防支队颁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含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机构章程、理事会(决策机构)人员名单:

8.机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并按办学许可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教育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六、民办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三)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计划依法自主招生;

(四)按照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课标的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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