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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三亚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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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三亚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发布日期:2021-07-24 浏览次数: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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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活禽、活猪饲养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二)《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存放。 (三)《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 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四)《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六条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五)《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条 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 (六)《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一、办理条件:

    (一)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厂; (2)设有以中转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有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在过去21天内,中转场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和炭疽; (4)中转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羊入出场登记制度、饲料饲草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内分设健康羊圈舍和与其远离的病羊隔离舍; (7)中转场内清洁卫生,大门口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8)中转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9)中转场内不得有除羊和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只应栓养; (10)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二)供港澳活牛育肥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育肥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2)设有以育肥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及相应职责; (3)须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表册; (5)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用器械; (6)育肥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生产区与人员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分开、进出场隔离检疫区、育肥区、兽医室、病畜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8)设有入场架子牛和出场育肥牛隔离检疫区。入场隔离检疫区为专用或兼用检疫圈舍,距离育肥区至少50米; (9)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①与门同宽、长2-3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②淋浴室或更衣室; ③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0)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1)育肥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卫生标准; (12)场区内具有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3)生产区内不得有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住; (14)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三)供港澳活牛中转仓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2)中转仓周围设有围墙,内设用实心墙相互隔离并编有顺序号(1号圈、2号圈……)的圈舍,用于隔离来自不同注册育肥场的牛; (3)设有以中转仓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配备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中转仓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出入仓登记制度、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仓内清洁卫生;中转仓大门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7)中转仓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8)具有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死畜、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9)中转仓内不得饲养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养; (10)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四)供港澳活禽饲养场 1.存栏3万只以上; 2.建立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者全面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2)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 (6)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流感、新城疫; (7)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 (8)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和猪; (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病死禽隔离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10)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且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1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 (14)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水禽饲养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 (五)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应当建立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以及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 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3.配备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制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 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 (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 (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 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 16.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海南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活禽、活猪饲养场)办理

海南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活禽、活猪饲养场)办理

 
二、审批部门
 
海口海关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活禽、活猪饲养场)

 
1、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活禽、活猪饲养场注册申请表
2、场(仓)平面图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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