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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27 浏览次数:570
电话/微信:19943344499 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备案:《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一、办理条件:
房产估价机构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备案
1、企业机读档案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申报表》
3、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者本公司名下的房产证
4、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简历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简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注册证、执业印章、劳动合同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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