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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29 浏览次数:908
电话/微信:1994334449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一、办理条件:
(一)项目用地符合市县总体规划; (二)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市县总体规划的,需得到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五)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建设项目; (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用地红线图
3、对项目用地出具的初审意见
4、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踏勘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6、市县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7、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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