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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05 浏览次数:634
电话/微信:19943344499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1.《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办理条件: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红线宽度20 米及以下市政道路)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2、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服务表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建设项目园林工程设计文本(一式叁份)附电子介质
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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