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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06 浏览次数:498
电话/微信:19943344499 修建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到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预留的部位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必须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修建。修建完成和验收之前,验收单位不得对整体建筑发放验收合格证。
一、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修建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1、项目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
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无格式要求)
3、人防工程竣工图
4、防护设备出厂质量检验报告
5、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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