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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06 浏览次数:644
电话/微信:19943344499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
一、办理条件:
办结完成“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的项目。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
1、《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6、《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合同》
7、监理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8、监理合同或监理招标备案书
9、总监理工程师的《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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