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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09 浏览次数:526
电话/微信:1994334449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一、办理条件:
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竣工图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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