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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13 浏览次数:666
电话/微信:19943344499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许可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办理条件: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执法局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许可证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类)许可证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2、工程规划许可和证施工许可证
3、委托书
4、施工路面图片
5、施工单位资质
6、占用面积说明
7、道路位置平面图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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