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一:办理条件:
1、申请运输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在地必须在海口市管辖范围内。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海口市公安局
三、申请一类、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办理所需材料条件:
1、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申报审批服务表
3、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申请书)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法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7、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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