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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20 浏览次数: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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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条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设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部门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四、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设立)办理所需材料条件:
1、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4、业务发展报告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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