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咨询,工作人员电话:1994334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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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23 浏览次数:605
电话/微信:19943344499一、依据条件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二、办理条件: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第三部分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一、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部门
行政部门审批的托儿所、幼儿园
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办理所需材料条件:
1. 卫生保健设施清单
2. 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或执行情况说明
3. 工作人员花名册、健康证、保健人员毕业证书(医护师还需要执业证书)、培训证复印件
4. 卫生保健指标完成情况表
5. 《海口市托幼机构(学前班)卫生保健合格证申报审批服务表》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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