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咨询,工作人员电话:1994334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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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03 浏览次数:692
电话/微信:19943344499一、依据条件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办理条件: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部门
生态环境局
四、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条件:
1. 海口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2. 环境监测报告
3. 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涉及危险废物的项目)
4. 排污许可证副本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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