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在我省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单位,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
办理材料:申请书;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
需要注意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材料参照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的初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