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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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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4-20 浏览次数: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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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资质的价值:《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办理所学的材料

申请书;《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等印章销毁证明;法定代表人出具同意办理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设立法人或组织决定注销司法鉴定机构的有效文件材料;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报告及已向社会作出终止执业公告的证明;

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