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注销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合伙联营:
1.根据香港、澳门法律登记设立,且总部位于香港、澳门;
2.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
3.有3名以上执业律师,合伙人或者负责人须是在香港、澳门注册的执业律师;
4.能够办理香港、澳门法律事务以及中国内地以外获准律师执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
5.近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律师监管部门处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合伙联营:
1.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3.本所设在海南省内;
4.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三)申请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联营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联营各方的出资额合计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联营的香港、澳门一方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其出资比例不得高于49%;为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各方出资比例均应当低于海南律师事务所的出资比例。联营各方出资可实行认缴制,但在申请联营时各方实际出资不得少于认缴额的30%,其余应在联营获准后三年内缴齐。
2.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数量合计不得少于10人。
3.联营各方派驻律师的执业经历不得少于3年,且派驻前2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4.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可以是联营各方共同拥有或其中一方自有商业物业,也可以共同租用办公场所,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5.具有合伙联营协议和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