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二、受理条件
无
三、办理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5.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提交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当中涉及法律文书及公证材料应按照填报须知要求提交
6. 监护人身份证明,按照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材料
7. 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8. 委托材料: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在登记机构现场签订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的授权委托书按填报须知进行公证)
9. 委托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提供经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10.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按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
11. 经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章的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12. 代理人身份证明,按照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
13.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15. 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应提交契税的完税凭证
16. 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应当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17.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以及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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