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受理条件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琼水水保[2019]271)
一、优化审批方式: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3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规范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实行承诺制管理,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三、办理材料
1. 水土保持报告表
2.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3. 海口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报审批服务表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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