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受理条件
1.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划》(SL619-2013)的要求编制完成;
3.工程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省直属基建工程除外)
三、办理材料
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报服务表
2. 初步设计文件或建设方案设计文件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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