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受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合法主体: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 设施要求:申请单位必须拥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置。
3. 人员要求:申请单位应具有经过培训并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
(二)具体条件
技术实力:
1. 拥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
2.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设施设备:
1. 贮存、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
2. 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3.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应满足医疗废物处置的需要。
制度建设:
1. 申请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医疗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2. 管理制度应包括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和责任人制度。
三、办理材料
(一)海口市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承诺告知书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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