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受理条件
1、预审:申请人从网上申报后,由审批人员对上传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反馈修改意见及预审结果;
2、受理审核: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审批人员对申请信息、业务流程、流转痕迹、办件结果等查看,并做最终意见;
4、制证:业务部门制证;
5、证照签收:审批部门将结果文书流转到大厅发证窗口,发证人员对收到的结果文书进行签收;
6、发证:发证窗口人员发证
三、办理材料
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经营企业提供);
3.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4.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5. 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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