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3.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 **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2.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3.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1.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2.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
1. 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2.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 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
4. 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三、办理材料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3.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5.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 住所使用证明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报价方式:微信报价
联系人:高炜 联系电话:19943344499(微信同号)
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 www.yqsq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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