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二、受理条件
1、申请运输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在地必须在海口市管辖范围内。
三、办理材料
1. 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申报审批服务表
3.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申请书)
4.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法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 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7.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 www.yqsq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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