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受理条件
无
三、办理材料
1. 海口市互联网上网营业场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报审批服务表
2. 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 网吧经营场地平面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内部IP地址分配表。
4. 法人身份证、经营负责人、安全员、收银员等从业人员复印件
5. 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 关于同意xxx设立经营事项的函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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