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相适应的服务人员;
4、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卫生防疫标准;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殡仪服务设施的规模和数量应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的规划; 7、申请建设的项目具备《殡葬管理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办理材料
1. 建设规划示意图等相关资料
2. 申请报告
3. 当地政府意见
4. 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住建、林业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
5. 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6. 可行性报告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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