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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代办理

海南海口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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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海南海口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代办理

发布日期:2021-05-31 浏览次数:887

电话/微信:19943344499海南海口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代办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1.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4.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海南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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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办理


二、受理条件
 

 
三、办理材料
 
1.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材料目录
2.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 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4. 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分所申请书
5. 律师事务所(总所)章程、合伙协议
6. 派驻律师材料(1)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本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7. 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
8. 按自律性原则制定的有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9.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整理三份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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