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新建、改建、扩建的一万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建筑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办理材料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正两副)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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