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二、受理条件
1.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许可证》的单位;
2.符合城乡建
三、办理材料
1. 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2. 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3.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4. 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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