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2.《海南省特区律师条例》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将变更信息通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事务所变更执业场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变更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二、受理条件
无
三、办理材料
1.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2. 《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备案表》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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