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海口市司法局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初审新申请
1、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2、公众参与说明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含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服务表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