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7月21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本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省生态环境厅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排污许可证延续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守法承诺书
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