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一、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办理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制作机构。
海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办理
三、所需材料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2、编剧授权书
3、编剧授权书
4、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间:5-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