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海南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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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海南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发布日期:2023-03-23 浏览次数: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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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办理许可证需要条件

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该受理条件的标准。
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不会危及野生种群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该受理条件的标准。
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以上9种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不在此项审批范围。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该受理条件的标准。
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申请人或者物种提供方具备长期供应的能力,如自繁体系完善。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该受理条件的标准。


二、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动物办理许可证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依据文号:2017年第14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按照规定分别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办理许可证需要材料

1.申请表,需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原件);

2.申请报告(包括目的和方案)(原件);

3.法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法来源证明(包括:购销合同、供货方的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专用标识均可〉)(复印件);

5、场所证明(复印件)。


(一)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办理基本流程

                       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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