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海南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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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06 浏览次数: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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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一、办理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二、办理材料清单

  1. 申请报告

  2. 关于学校设置的论证材料

  3. 学校章程

  4. 办学条件证明材料(产权证书、专任教师名单、专业一览表、主

  5. 要科研仪器设备一览表等)

  6.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7.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其分立、合并的意见

  8. 举办者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

  9. 学生安置方案、财务清算报告、财产处理方案

三、办理需要条件

1.符合需要。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应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结构对人才需求相适应。

2.符合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宏观布局结构,同时符合学校所在省份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统筹规划。

3.符合标准。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关于本科学校的设置标准

4.符合命名要求。依据学校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以及所在地,使用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5.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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