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一、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港口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光缆制造;五金产品批发;工程管理服务;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装卸搬运;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光缆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六条,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三、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四、办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书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
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海域使用批准文件
五、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二)受理权限
1.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2.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3.国内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
4.污水日排放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上述事项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事项由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分局负责审批。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属于自然资源部批准权限;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报告结论真实可靠;
3.路由穿越重要渔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的,已协商解决完毕,路由选线合理;
4.铺设施工方案可行;
5.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有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
7.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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