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海南三亚代办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海南三亚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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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海南三亚代办

发布日期:2023-04-13 浏览次数: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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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海南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海南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许可项目: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三)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第十一条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三、出口监管仓库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80个工作日

四、办理出口监管仓库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2、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3、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

4、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

5、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6、经营企业出具的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五、出口监管仓库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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