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免税商店经营许可证办理、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一、免税商店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许可项目:免税商店商品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食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融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票据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软件开发;非融资担保服务;金属制品研发;酒店管理;住房租赁;五金产品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房地产评估(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免税商店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办法>办法》同时废止。
三、免税商店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申请书
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情况说明
免税商店的中标通知书
变更申请书
变更情况说明
注销_申请书
五、免税商店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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