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保税物流、保税区内贸易咨询及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报检;国际多式联运、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承办空运、陆运、海运、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仓储业(不含易燃易爆品、危险品、化学品);道路货运经营;装卸搬运服务;物流服务及流程策划、运输咨询及代理业务;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出口;承办展览展示业务;技术服务、会展服务、商务咨询;农副产品、生肉类、食品的销售;进出口贸易及代理。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243号修改)、《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公布)等为实施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243号修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四条 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三)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自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公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办理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变更申请_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3、变更申请_保税物流中心变更后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仅需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和仓储面积/容积时提供)
4、首次申请_保税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5、注销申请_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
6、变更申请_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申请书
7、延续申请_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申请书
8、首次申请_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首次申请。
1.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详见附件2);
2.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纸质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续申请。
物流中心延续有效期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三)变更申请。
1.物流中心变更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2.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保税物流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物流中心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纸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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