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一、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体内放射性药品的生产、销售;正电子示踪剂和分子探针及配套设施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及配套服务和销售配套产品。(涉及配额及许可证管理、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十二条:“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卫生部将管理放射性药品职能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四、办理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
3、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组织设置及质量管理、辐射安全管理部门人员配备及质量管理负责人毕业院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情况
4、拟经营药品品种清单
5、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情况
6、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8、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五、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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