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海南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一、城市道路挖掘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参与制定市政行业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参与编制市政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负责编制市政设施养护建议和计划;承担所辖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管网、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协助做好市政设施养护经费使用考核评价;协助做好新、改、扩建市政工程介入管控和保留市政设施的保护;承担新建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保障;负责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防洪设施、泵站等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专业技术服务保障;承担小街巷综合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雨污分流前期策划、方案制定和论证;协助做好各城区小街巷综合整治工作;为各县(市、区)黑臭水体治理、雨污分流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为公共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特许经营事项管理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经营性占用管理的技术服务;负责市政道路挖掘和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管理的技术服务,并实施现场恢复;负责涉及市政公共设施问题的受理、核实、处置和反馈;承担防汛抢险、防震减灾、公共安全、重大节日和活动等涉及市政设施的公益服务和保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
二、城市道路挖掘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三、城市道路挖掘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四、办理城市道路挖掘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申请表》
3、施工平面图(标明具体挖路位置,注明挖掘尺寸以及围挡尺寸)
4、修复方案
5、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6、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挖掘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需提供)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城市道路挖掘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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