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海南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一、音像制品制作单位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资产经营与管理;摄制电影片,复制本单位影片,按规定发行国产影片及其复制品;电视剧制作;除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以外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广告经营;广电技术工程;电影发行;影视剧、文娱、专业类视听节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已获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二、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四、办理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4、主要设备情况
5、承诺书
6、房屋所有权证
7、租赁合同
五、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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