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证办理

海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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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海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证办理

发布日期:2023-04-26 浏览次数: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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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海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海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证办理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许可项目:药品零售;出版物零售;货物进出口;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日用家电零售;网络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软件开发;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三、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办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2.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 受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4. 委托配送的应提交委托配送协议

  5. 企业设施设备情况表

  6.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7. 企业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8.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9. 个人简历表

  10. 拟办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1. 《营业执照》

  12.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查表

五、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可办理情形: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5.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8、122、123、124、125、126、141、142条规定的情形。 


六、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证办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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