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6、《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要求,属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证
1、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2、公众参与说明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含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服务表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