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确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
2. 向职工说明申请理由以及涉及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3. 征得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或职工本人同意;
4. 准备许可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的意见、公示告知的材料等;
5.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许可;
6. 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后是否可以在政务网站公示,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相关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是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范畴,需要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在一些情况下,政府或劳动监管部门可能要求企业将特殊工时制度信息进行报备或公示,以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和合法性。这样的情况下,特殊工时制度可能会被公示在政务网站或相关政府机构的网站上。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审批通过后人社部门与企业各一份备案。
1、初次审批
(1) 《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
(2) 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申请报告(详述具体申请原因);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4)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 合同用工网上备案;
(6)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表决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会议记录、表决决议、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各一份 (如单位未设立工会组织,应有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工种岗位不少于2/3以上人数的员工签名同意);
(7) 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实施周期、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相关的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单位管理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规章制度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等措施;
(上述表决决议、实施方案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8) 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说明;
(10)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随机抽五本);
(11)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
(12)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工资发放表一份。
1.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埇桥区人社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2. 符合实行非标准工时制条件的企业。
(1)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劳动者: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c.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2)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劳动者: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b.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c.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d.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流程和影响因素,合理申请特殊工时制。具体可参考以下步骤:
1. 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特点,分析工作量不均衡的原因,确定需要实施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和职工。
2. 组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3.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反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合规。
4. 将申请材料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并按照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5. 等待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如有疑问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6. 审批通过后,企业应按照特殊工时制的要求安排职工工作,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