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4-27 浏览次数:708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由执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合法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证书。该证书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法定许可证明。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的条件及流程。
1、审批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待)
(一)有15名以上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
(二)有6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三)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名合伙人或者数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待)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股东担任。
3、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开谴责;
(三)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或自首次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累计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经历(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而被撤销、吊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除外),其中最近连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四)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已在境内连续居留满5年。
4、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三)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四)具有中国国籍。
会计师事务所中属于境内居民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任会计师的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股东担任。
5、申请流程
(一)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涉及执业关系转移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自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登记地所属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三)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相关表格在http://www.sdkjxxw.cn常用下载):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三是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是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是局面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六是在境内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已在境内连续居留满5年的有效证明(适用于境外申请人)。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会计师执业许可的决定;
(六)省财政厅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财政厅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以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执业许可申请未予批准的,若企业主体继续存续,应当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七)省财政厅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八)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所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条件及流程,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想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人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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